摘要:香港悦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委托人在我公司注册的“阿里云”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提供商标相应使用证据,最终商标不予撤销。
香港悦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沪水市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注册的第15类第17522002号“阿里云”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
沪水市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及时委托我公司进行代理,我公司积极详尽的提供了相关使用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驳回香港悦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阿里云”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上图:撤三案件维持决定
委托人公司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乐器方面的制造、销售,现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声誉及“阿里云”乐器的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已经取得了显著提高。现委托人的“阿里云”商标不予撤销,使得委托人能更加信心百倍的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其商标对应的“口琴、葫芦丝、乐器盒”等乐器类商品也必将取得更辉煌的业绩。
第17522002号“阿里云”商标延伸介绍:
该商标于2015年07月27日提出申请,于2016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的商品项目为:口琴; 乐器; 笛; 吉他; 萨克斯管; 电子琴; 筝; 乐器盒; 音乐盒; 乐器架。
该商标注册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曾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样经本公司代理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我方的答辩意见,维持了商标的注册。
案件信息:
http://wssq.sbj.cnipa.gov.cn:9080/tmsve/pingshen_detail.xhtml?appId=e48b88e263688f2901636d097fd179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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