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就自有商标“xin wei”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45类4506小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
现经驳回复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移交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驳回复审决定原文:http://www.sdxinwei.com/post/8.html
该商标的获得,与我公司的另一个商标“信为智慧 xìnwéizhìhuì”一同将为本公司创建知识产权优质服务品牌奠定基础。
我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就自有商标“xin wei”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45类4506小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
现经驳回复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移交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驳回复审决定原文:http://www.sdxinwei.com/post/8.html
该商标的获得,与我公司的另一个商标“信为智慧 xìnwéizhìhuì”一同将为本公司创建知识产权优质服务品牌奠定基础。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Powered By Z-BlogPHP 1.6.8 Valyria
商标注册|公司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ISO9001|...